论榆林民间借贷新问题
365bet大陆备用网址 韩青林
[内容提要] 近几年,由于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榆林地区火热的民间借贷开始降温,然而之前大范围、高金额、高利率的榆林民间借贷市场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显现出新的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的各个方面。本文在分析榆林民间借贷市场现状和当前新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最严峻的问题是民间借贷行为由合法向非法转化、盲目追债和诚信体系被冲击,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盲目讨债 暴力催债 诚信体系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i] 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其成为官方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一定的现实作用,民间借贷这一行为己成为社会公众思想观念中一种常见的理财和投资手段。
榆林市作为国家级能源重化工基地,被称之为中国的“科威特”,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创造了无数致富神话,是陕西省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因此,榆林市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市场也相当广阔,特别是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北六县即榆阳、神木、府谷、定边、靖边、横山,更是“家家户户放贷款”,“睡在炕上吃利息”,从地下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中分得一杯羹已是这里大多数人们生活的一种常态。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煤炭市场价格下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榆林市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数量激增。2012年榆林市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676件,2013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805件,2014年此类案件增至14331件,仅结案涉及金额就高达58.01亿[ii]。榆林市民间借贷融资情况引发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
一、榆林民间借贷市场状况
(一)榆林民间借贷的主要类型
榆林市民间融资可根据其具体表现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般民间借贷和隐名入股模式。
一般民间借贷是企业或个人通过自身的社会关系,发动亲朋好友,以月息2分左右的利率吸收资金,将吸收回来的资金,再以月息3分或3.5分的利率对外放贷。以2分月息放贷的亲朋好友们以更低的利率向下线扩散吸储,这个下线往往是社会最底层的群众,其中不凡老年人的养老钱。当吸收的资金数额和人数达到法定的数量时,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隐名入股模式,一般以在当地有名气的企业家牵头,众多投资者投资入股。注册登记的股东背后,又对应着众多的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背后又有“吊股股者”,“吊股股者”的资金又一层一层与一般借贷链接起来,呈现出金字塔式分布[iii]。
隐名入股模式较多运用在陕北炒矿商人当中。随着江浙等地商人在陕北买矿后,向远在东南沿海的乡党“扩股融资”,直接启发了陕北炒矿商人。所谓扩股融资,是几年前陕北炒矿牵头人惯用的“暴富”手段,即买矿人假设原以两亿元从他人手中购得一座煤矿经营权,却以4亿元“原始股本”(即谎称4亿元购买的煤矿)向社会公开融资。在煤价暴涨,股权不断升值的情况下,很容易实现上述目标。更有甚者在煤矿升值后,直接“扩股”融资。比如以4亿元“原始股本”融资后的煤矿,几年后煤矿升值为8亿元,再以8亿元股权作价,对外公开融资。成功后,4亿元又成为股东们的纯利润收入。注册的大股东分红后,有可能统一口径不给众多隐名股东如实分红,隐名股东也可能不给下级的“吊股股者”如实分红。结果形成层层盘剥分红的现象。但是基于煤炭行情的一路看涨,即使没能拿到如实的分红利润,金字塔中的各级入股股东仍然收益可观,所以在明知被盘剥的情况下依然有大量人愿意将资金融入这股洪流。其中也有不满层层盘剥分红的隐形股东或“吊股股者”,退股后另起炉灶。将原来分红的盈利模式倒过来,借鉴传销模式,直接用‘金字塔’式对外向下融资。得手后再加入买矿、炒矿大军。此种模式自煤炭始也被复制在其他行业,如神木县的“黄金大王”张孝昌。而上述的这些融资过程,融资者则极有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榆林民间借贷的特点
在过去的十几年,得益于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煤炭、房地产领域的暴利,榆林民间借贷融资一度相当繁荣,个人、企业、民间金融机构、银行都曾从“繁荣”的民间借贷中分的一杯羹。榆林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1、民间借贷的职业化经营明显。一边是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一边是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民间融资市场职业化应运而生。生产经营借贷成为主流。同时,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较为集中的流向了投资、煤炭和房地产等高利行业。
2、民间借贷涉及金额大。根据人民银行榆林分行测算,目前,榆林市民间融资在700亿-900亿之间[iv]。涉及纠纷的案件中,单笔金额甚至达到4000至5000万元。
3、民间借贷利率高,期限短。榆林市的民间借贷月息均在2.8分至3.5分之间,远远偏离了市场平均的投资收益水平。贷款的期限相对较短,大部分在一年以下,最短的还有十天、半个月。
二、榆林民间借贷市场的新问题
近几年,“高烧”的榆林民间借贷开始降温,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较之我国其他地区的民间借贷,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榆林因其特殊的文化地域特色显现出自身特有的问题。
(一)合法向非法转化,法律关系复杂,刑民交叉
众多债务人当中不乏有能力偿还债务者,但是由于榆林民间借贷整体纠纷不断,让部分债务人产生浑水摸鱼的心理。或者基于其投资未达到预期利润;或者对部分无能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最终以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以致减免本息的效仿心理;或者看到部分“赖账”债务者亦未受到法律惩罚的不平衡心理。在上述诸多因素的驱使下,部分债务人往往前期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后期行为动机出现变化,甚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些谎称投资失败以达到不付本息或少付本息的目的;有些为防止法院的判决被执行,在司法程序进行期间转移财产;有些债务人“隐身”两年以达到诉讼时效已过的目的、甚至毁坏证据拒不认债。上述现象均已构成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部分债务人的行为由合法向非法转化,开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总之,榆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始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刑民交叉的特点。
(二)盲目讨债现象严重,影响正常经济运行
民间借贷当事人的资金通常不会 “鸡蛋只放在一个篮子里”。当部分流向的资金出现不良时,放贷者出于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信任危机,往往会索要其它流向的资金,这就造成本来能够正常运营的企业或个人也受不良民间借贷的影响而发生资金链断裂现象,形成类似于银行“挤兑”现象的局面。同时,因为整体经济下行,手中有闲置资金的人也不再打算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理财,给原本就对民间借贷有较强依赖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雪上加霜。
另外,盲目的追债引发越来越多的冲突,暴力催债等非正常行为也增加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逢年过节债权人在债务人、担保人家门口围追堵截,致使债权人和担保人有家不能回,躲债在外的情形,在榆林可谓是司空见惯。在一些公共场合如银行营业厅、飞机场、法院门口,借贷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以治安人员上前制止的事情也不是什么新闻。
(三)当事人身份众多,涉及各行各业
一些政府公务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隐名参与民间借贷。曾经在相当一部分榆林人看来,体制内的工作只不过是一种“身份”的象征,真正的工作重心是“在社会上挣钱”即参与到民间借贷的大潮中。他们利用职务的便利和身份的影响,从各种渠道低息吸储再高息放贷牟利,一旦资金链断裂,巨大的资金亏空导致这些人工作无心,生活无着。2014年,榆林市的各个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几乎都出现数量不等的人卷入其中,甚至有人为躲避债权人追债无法正常上班,给各行各业的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四)诚信体系被冲击,面临重建
2014年12月,榆林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针对处级干部,进行了“如何建设法治榆林”的调查问卷,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受访者认为榆林地区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是“诚信”。今年榆林“两会”期间,华商报通过各种媒体与读者和用户的互动,根据点击、转发及评论的次数,统计最受榆林市民关心的民生话题,诚信社会建设问题的关注度位居第二。造成榆林诚信体系被冲击的重要原因,榆林民间借贷纠纷不断首当其冲。
三、针对榆林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宣传教育,防止合法向非法转化
笔者提出,负责法律宣传教育的部门应加大此类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要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从轻微违法走上犯罪的道路;也不要知法而以为可以瞒天过海,造成不可弥补的过错。公检法部门应该遴选出各类典型案件,加以宣传,给怀有“浑水摸鱼”心理的债务人敲响警钟。各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积极宣传引导,预防更多的合法民间借贷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交叉转化。
同时,此类宣传引导也应在债权人当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或者与民间借贷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如果案件本身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检察机关申请解决,或者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v]类似法律知识,应在民间借贷债权人中加大宣传力度,使债权人充分认识到自身可能面临的权益侵害,紧密观察债务人的各种动向,不要只知道找法院不知道找公安,以在第一时间维护自身权益,争取最大范围的保护自身权益。
(二)合理引导盲目追债,妥善处理暴力催债
1、政府加大宣传教育,做好事前防范
政府应大力倡导理性要债,在债权人当中宣传政府的政策,让当事人知道政府的关注度。尤其对已经有暴力催债倾向的,要重点防范。对于采取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而尚未触犯法律者,与当事人配合,加强教育引导。
2、分类处理暴力催债,维护社会治安
对于已经发生的暴力催债行为,要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对以追债为名恶意扰乱社会治安的,查明真相,严厉打击;对已经触犯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以儆效尤。
(三)重建诚信体系,弘扬社会正能量
重建榆林诚信体系,政府和政府机构在诚信体系重建中应发挥主导性作用。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建立统一的激励诚信和惩戒失信机制并长效开展。各政府机构在重建诚信体系的过程中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全面推动信用评价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中的运用。例如,对失信个人禁止高消费行为、撤销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对失信企业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重大项目招投标等。
面对因榆林民间借贷导致的榆林金融生态环境破坏,社会信用体系被冲击。银行金融业在重建诚信体系过程中应发挥引导性作用。银行金融机构要继续承担起支撑榆林经济发展的责任,与全社会一路同舟共济。[vi]
[1] 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 .金融领域.2010.(6)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
[6] 高鹏.重建榆林诚信金融体系[N].榆林日报.两会专刊.2015.(2)
参考文献:
[1] 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 .金融领域,2010.(6)
[2] 李春雷.“法治榆林”问卷调查报告.365bet大陆备用网址法学教研室.2015.(1)
[3] 张华.浅析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的障碍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1.(3)
[4] 李玉峰.试论防范荷花节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J].时代金融.2011(07)
[5] 杨海平.引导民间融资不应止于修修补补[J] .中国金融.2010(11)
[6] 周德文.警惕民间借贷风险暴发[N] .中国经济时报.2011(9)